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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法院委托鉴定系统里摇号摇出皮包公司?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时间:2024/05/19 点击:

  打官司需要鉴定农业生态园价值,从法院库里摇号委托陕西秦政衡达检测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刘先生先交了6万元鉴定费,法院又协调退款3万元,因退款未到账,刘先生想找鉴定机构询问,这一找,刘先生发现了问题:

  “A公司(秦政衡达公司)注册地址在西安,实际办公地点却为咸阳的B公司(海朋公估公司);A公司在法院库,B公司并无法院委托鉴定资质;在B公司,居然撞见所谓A公司工作人员穿着B公司的工服在上班。”

  A公司的办公地址为B公司,注册地址实是C公司(陕西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B公司工作人员为何会出现在A公司鉴定勘察现场?“业务能力太强,去交接A公司法人代表的工作。”

  刘先生怀疑自己在法院库里摇号摇出了“皮包公司”。商洛市中级法院称,不能定性为“皮包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地不一致很正常。

  那么,这样一家不挂牌、由别家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操控的疑似“空壳公司”,是如何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的?鉴定收费又有何标准?

  2018年起,刘先生和妻子在丹凤县竹林关镇投资经营泽盛农业生态园,2022年遭到政府强拆。2023年5月11日,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丹凤县人民政府、丹凤县竹林关镇人民政府2022年7月24日组织实施的强制行为违法。后因需要鉴定生态园价值,刘先生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当时从库里选了三家鉴定机构,摇号选出了一家陕西秦政衡达检测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此后,我一直和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徐某联系。”

  今年2月18日,刘先生向陕西秦政衡达检测评估有限公司(下称“秦政衡达公司”)银行转账6万元鉴定费用。

  2月20日,秦政衡达公司出具的鉴定勘验现场告知单显示,该机构于2024年1月31日受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10鉴13号委托,对丹凤县竹林关镇泽盛农业生态园、竹林关镇人民政府违法行政强制行为给申请人造成农业设施用房、八月果苗、金银花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价值进行鉴定依据委托事项,2024年2月27日上午9:30,在涉案地点进行勘验。

  刘先生说,2月27日,徐某和另一名男性闫某来现场勘察。“去了大概两个小时,上午10点半到中午12点半。第一项,说明自己身份,确认现场法院、原告、被告人员;确定都到场后开始第二项,确定围网数据137米(包括围网规格);第三项,实地查看剩余地里八月果、金银花种苗,并量间距让原、被告签字确认现场。”然而,在3月28日秦政衡达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上,价格评估人员及鉴定师签字却为闫某和第三人男性李某。

  4月17日,徐某告知刘先生,可能要退款。“当时徐说让我把账号发给她,具体退多少待法院和鉴定机构确定后再说,4月23日,法院组织原告被告执证鉴定报告意见时,法官说给退3万。”刘先生说,自己作为原告,想着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费用等各方面肯定公平公正的,“后面没想到鉴定机构的水这么深。”

  退款一直未到账,刘先生想找秦政衡达公司问情况。4月28日,在天眼查上查了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南段66号新福兴纽约城13幢某室。“去了新福兴纽约城,保安说只有12幢,在小区里没有找到13幢。”刘先生又通过天眼查上的电话联系到秦政衡达公司,询问地址,工作人员说在西咸新区世纪大道97号。刘先生突然意识到,“这不会是个皮包公司吧?”

  当天,刘先生来到世纪大道97号,发现此处挂牌为陕西海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下称‘海朋公估公司’),正在疑惑中,刘先生见到了徐某,徐某穿着海朋的工作服,“我当时就问她,你咋在这里?她说海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和秦政衡达鉴定机构是一家公司。我又问她明明穿的海朋的工作服,这明明是两家公司么,然后她没说话,赶紧联系财务给我退款。”刘先生发现不对,赶紧拍下了办公场所里的营业执照,名称为陕西海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住所正是世纪大道97住号办公楼四层。

  刘先生质疑,秦政衡达鉴定机构注册场地和真实办公地点不相符,一直联系自己并去勘察现场的工作人员徐某,居然不是秦政衡达公司的员工,而是海朋公估公司人员,出具报告却是海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且收费没有统一标准,“海朋公估并没有资质,秦政衡达公司法院库里有资质是个‘皮包公司’,我担心秦政衡达鉴定机构恶意串通,欺骗法院,造成司法不公。”

  5月2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秦政衡达公司在各处的地址都不一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中,秦政衡达公司地址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汽车产业园4号楼。天眼查显示,该公司2017年成立,地址4月2日变更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南段66号新福兴纽约城13幢某室。以上地址中,均未涉及世纪大道97号。同时,秦政衡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闫某,曾用名为陕西海朋评估鉴定有限公司。

  陕西海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并不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中。天眼查显示,该公司2015年成立,地址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世纪大道97号办公楼四层。该地址与刘先生寻找秦政衡达公司时,所去的地址一致。

  法院通过摇号委托秦政衡达公司进行价格评估,那么,这个公司到底在哪?5月2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和刘先生实地走访,寻找秦政衡达公司的注册地址。新福兴纽约城门卫保安称,小区只有12栋,不知道13栋在哪。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和刘先生现场通过天眼查联系秦政衡达公司法人代表闫某,接电话的为海朋公估法人代表赵某。刘先生匿名询问时,对方始终不肯透露该公司办公地址,并自称就是秦政衡达公司的负责人。

  记者表明身份询问,赵某说,秦政衡达公司和海朋公估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公司,两家公司的鉴定师是分开的,2018前是“母子关系”,目前两家公司之间没有关系,但有技术支撑,两家互相支持,自己不是秦政衡达的负责人,而是海朋公估的法人代表。秦政衡达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咸阳世纪大道97号办公,这也是海朋公估公司的注册及办公地址,秦政衡达公司的注册地在纽约城13栋6层,“目前只有部分人过去了,秦政衡达上个月才变更的地址,税务还没办完,办公地址还没从世纪大道97号挪过来。秦政衡达是陕西的企业,哪里业务多就在哪扎点。”

  去现场勘测人员和出具报告人员不一,加上一直联系的工作人员居然出现在另一家没有法院委托资质的公司,让刘先生质疑秦政衡达是皮包公司的同时,也想搞清楚该员工的真实身份。

  对此,赵某先说去现场了3人,人数上与刘先生所说有出入,“因为法律要求须去现场2人以上,两名鉴定师。”赵某解释,刘先生所提到的两人中,徐某是海朋公估公司的人,闫某是秦政衡达法人代表,“闫也去了,不能说是海朋公估实际勘测的。徐在场是辅助人员,只是去业务交接的,不是鉴定师,因为闫生病了,那次之后就请假了,病很严重,至今都不好联系,业务都交接给徐了,这也是后来为啥当事人在海朋公估见到了徐。”但后续赵某又说,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上出现的第三人签字,是因为必须要两人以上勘测现场,“这是技术人员,不用到场,但属于鉴定人员。”

  那么,秦政衡达公司再没别的员工了,要把法人代表的具体工作交给其他公司的人?赵某说,两个公司有支撑,“秦政衡达公司还有人,交给徐因为徐的业务能力强。”

  按照注册地址及赵某所说,记者和刘先生一起去了福清商会大厦,6层一侧门头是一家饮料公司,另一侧门头是陕西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下称“机动车协会”)、陕西西安金华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所。两侧的公司工作人员都说,没听过秦政衡达公司。

  记者找到物业,物业工作人员也说没听过秦政衡达公司,但从“新福兴纽约城13幢某室”这个地址来看,确实是在福清商会大厦6层,他们也不清楚,还得联系公司的人问。

  记者再次联系赵某,他改口说“所有人都还没搬过去”,坚称秦政衡达公司就在机动车协会里,说公司找不到“报我名字”。再找去,机动车协会前台工作人员说,真的没有秦政衡达这家公司。正说着,出来一名年轻男性,说“赵会长打电话了”,把记者接到其中一个办公室——“会长室”,没有挂牌、营业执照等,也无其他办公人员。该男子说,他就是秦政衡达的员工,但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也不是鉴定师,案件的事还要问赵会长,他只能告诉:“秦政衡达在这,我也在这,赵会长是公司负责人。秦政衡达以前曾叫海朋,但我对海朋公估公司完全不了解。”

  从这里走时,前面两次接待的工作人员产生疑问,要找秦政衡达公司到底是咋回事?该男子说:“是找赵会长另外的公司。”

  刘先生再次质疑,“这就证明秦政衡达并不在这啊?”记者从天眼查看到,陕西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成立于4月1日,法人代表也是赵某,赵某确实也是海朋公估公司的法人代表,秦政衡达公司的股东之一。

  2023年11月,刘先生曾找到一家不在法院库里的鉴定公司,对于丹凤县竹林关镇泽盛农业生态园红线内被拆除建(构)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价值进行评估,当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价格类型为市场价格,收费1000元。

  5月25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和刘先生再次咨询该公司,公司一负责人称,收费报价按评估价值的1.2%收取,也就是说鉴定价值100万元收费1.2万元,鉴定价值20万元收费2400元,具体价格还可再议。

  那么,同样的地块,为何秦政衡达公司收费能达到6万元?秦政衡达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上,价格类型也为“市场价格”。鉴定评估过程中,先是收费6万元,后续又退费3万元,是何原因,收费是何标准?

  赵某说,是按案值百分比提前收费,当事人最早说案值上百万元,所以收费了6万元,鉴定后只涉及一二十万元,所以法院协调,让减半退款3万元。“退费手续我把字早都签了,流程也都走完了,但我们新旧财务交接,会计压住了,耽误了半个多月,直到当事人找去咸阳,我才知道钱没退,已经批评了会计。”赵某说,如今收费标准取消行政许可了,是协商制,当事人交费退费时也都确认签了字,不存在收费方面的异议,是因为鉴定评估出来金额太低,当事人才找来,建议去找法院。

  5月22日下午,商洛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工作人员说,是由法院司法技术室通过摇号找到的秦政衡达公司,行政庭工作人员和原被告三方去勘验的现场。“案子时间很久,已经延期两次,但对于当事人反映的关于评估公司的情况,还有收费标准等,具体得问下司法技术室。”

  5月23日上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和刘先生联系到商洛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室。工作人员说,秦政衡达公司不是皮包公司,“注册地在西安,实际办公在咸阳,很正常。一家公司多个办公地点,在西安也有人,没问题。”法院所用的机构都去核实过,“有的东西你(当事人)认为,法律没有规矩,人家(秦政衡达公司)没有违反规定,都在框架里面。”工作人员说,所有入库机构都是通过司法监督管理平台由省高院审核过资质的,中院只是鉴定机构库的使用单位。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点,工作人员说要找鉴定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法院没法去制约。

  对于收费,工作人员说,没有统一收费标准,“只要不超过价格协会的最高限额,都可以。没有规定说要按多少收。”退费3万元的原因等还需核实后回复,当时是承办人办理的。

  现场勘察人员为何有海朋公估公司的人,不全是秦政衡达公司的人?工作人员告知刘先生通过纸质版反映,“法院最讲求纸质。”

  刘先生担心秦政衡达公司有意隐瞒法院造成司法不公?工作人员说,凡事讲证据,如果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依据,法院核实属实,当事人向鉴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反映,直接的处理就是行业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法院只能监督处理。

  5月24日,商洛市人民中级法院回复称,丹凤县竹林关镇某生态园诉两级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相关鉴定事宜,该院高度重视,认真核实。经核实,该院在处理程序和相关操作上依法依规进行,所委托机构资质,系上级法院依规审核并在相应平台向社会公布名单之列;鉴定费用已于2024年4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退还完毕。

  根据《陕西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编册的原则是公开选聘,自愿报名,择优选用,防止过多过滥。各类委托案件总数在100件(包括100件)以上的,该类机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每年增加30个案件的可增加一个该类机构。

  具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等行为,编册法院对编册机构可视情形责令纠正、暂停委托、建议编册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情形特别严重的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在媒体上公告,从名册中除名。入册机构必须接受编册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

  辅助诉讼费用的收取与结算中要求,中介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收取,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省颁标准收取。没有标准的协商收费。对外委托事项终结时,对预交费用,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5月2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和刘先生联系12315咨询秦政衡达公司的情况,工作人员说,如果是注册地址没有经营的情况,建议当事人举报,登记后辖区监管所会去查处。目前无法告知处理结果,但注册地没有经营是违反登记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会列入异常名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公司法》第7条明确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亦明确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必须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赵良善表示,若实际办公地址和公司注册地址不一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如未办理变更登记,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以及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公司将面临被没收公司非法所得及相应的罚款或者被单处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赵良善指出,资产评估公司是第三方中介机构,也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如出现实际办公地址和公司注册地址不一致,则由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如出现资质问题,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厅管理与监督。

  赵良善解释,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故而,此案中,评估报告签字评估师未到现场调查是否为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将决定后续能否推翻该评估报告。关于评估报告签字评估师未到现场调查这一问题,《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而该法同时又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过程中签字的评估师虽未到现场调查,但评估机构的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同样合法,因此,涉案评估报告的程序是合法的,刘先生不能以此为由推翻评估报告。

  原标题《原告在法院委托鉴定系统里摇号,摇出“皮包”公司?商洛中院:在处理程序和相关操作上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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